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醫療科學屬于生命科學領域,具有相當復雜性并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故對于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尚有賴于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鑒定。本起醫療糾紛先后經區、市級醫學會鑒定,而從效力等級上看市醫學會的結論明顯高于區醫學會,故本院認定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書在本案中具有證明力,并以其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根據上海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原告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二級乙等,對應XXX傷殘,被告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據此,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
1、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醫藥費單據,本院支持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在被告處手術發生的醫療費6,835.81元;至于后續治療費,本院難以支持;
2、交通費,根據原告在被告處治療及相關鑒定情況,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2,5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誤工費7,000元、護理費3,000元、營養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1,088,5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原告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費用合計1,149,439.81元,由被告按20%的比例賠付229,887.96元;另被告應賠付原告鑒定費、律師費合計17,9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賠償原告錢某婭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律師費合計247,787.96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錢某婭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33元,由原告錢某婭負擔1,100元,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負擔2,3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華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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