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滬0113民初7674號
原告:錢某婭,女,1960年11月16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上海慕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某云,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某婭與被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以下簡稱華山醫院北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慶喜、被告華山醫院北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某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某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835.81元(已扣除統籌支付和附加支付)、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20元/月×18天),營養費1,200元(1,200元/月×1個月)、護理費3,000元(3,000元/月×1個月)、誤工費7,000元(3,500元/月×2個月)、殘疾賠償金1,088,544元(68,034元/年×20年×8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交通費15,430元,以上項目按照30%計算賠償計353,210.94元;鑒定費7,900元、律師費10,000元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3年1月15日-22日,因反復下腹部疼痛,原告入被告處住院治療,2013年1月17日,被告對原告全麻下行殘端宮頸切除術,術后,原告疼痛不但沒有緩解,反而愈加嚴重。2013年11月19日-26日,又因反復下腹部疼痛,再次入被告處住院治療,2013年11月21日,被告對原告全麻下行腹腔鏡下復雜腸粘連松解術+腹腔腫物(瘢痕疙瘩)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經被告幾次治療后,原告疼痛仍存在而且越發嚴重,2014年6月,原告在外院治愈了疼痛,原告認為被告診斷錯誤并切除原告與疾病無關器官,造成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華山醫院北院辯稱,本次醫療糾紛以上海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為準,因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故賠償責任比例應當在10%以內。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發表如下意見:1、對醫療費6,835.81元沒有異議,但是提請注意的是,不存在原告陳述的診療錯誤,后期治療費用是治療原發疾病所花費的,不是被告手術所導致的損害后遺癥,和被告沒有關聯,本被告不認可;2、交通費,認可500元;3、其他項目賠償標準無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在被告處治療的醫療費、2014年5月華山醫院住院病歷、執業資格考核合格證、執業資格證、誤工證明、鑒定費發票、律師費發票、上海市黃浦區醫學會鑒定意見書、上海市醫學會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庭前本院委托上海市黃浦區醫學會、上海市醫學會組織鑒定被告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2018年10月22日,上海市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8]129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為:2007年原告在外院行子宮肌瘤剝除+宮頸息肉摘除術,2010年在外院行腹式次全子宮切除+左輸卵管切除術,術后原告反復下腹痛。2011年在外院行腹腔鏡下盆腔粘連松解術+右側輸卵管切除術。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原告在被告處先后行殘端宮頸切除術、復雜腸粘連松解術+腹腔腫物(瘢痕疙瘩)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及陰部神經阻滯麻醉術。原告疼痛不緩解,2014年6月10日行S3骶管內神經束膜囊腫切除術,自訴該手術后疼痛緩解。根據送鑒資料、現場閱片,上海市醫學會專家組分析認為:1、初步診治:結合各醫療機構病史材料,原告自2010年起反復下腹痛,在已行次全子宮切除、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的情況下,經藥物治療腹痛不緩解,查體可及宮頸后方瘢痕增生,直徑1.5㎝結節,有觸痛,被告方考慮慢性盆腔痛與此結節有關,2013年1月17日行殘端宮頸切除術有適應癥,術前告知可能的風險和并發癥,原告簽署知情同意書。2、再次手術:對于已行次全子宮切除、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殘端宮頸切除術,經藥物治療腹痛不緩解的病人,查體腹部有壓痛,被告考慮慢性盆腔痛、盆腔粘連,行復雜腸粘連松解術+腹腔腫物(瘢痕疙瘩)切除術有其依據,婦科手術殘留卵巢可能引發疼痛也是需要考慮的原因之一,考慮到患者2013年處于圍絕經期,因而施行雙側卵巢切除術,被告在手術知情書中告知替代治療方案一一對癥治療,原告同意施行手術,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未考慮婦科系統以外的疾病(該患者2010年影像學檢查已發現有骶管囊腫),對頑固性下腹痛的原因鑒別診斷欠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原告手術方案的選擇,不能完全排除與原告雙側卵巢切除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3、疼痛原因:原告慢性盆腔疼痛病因復雜,婦科疾病與神經系統情況均存在,經多家醫療機構就診,多次手術后解除疼痛。4、傷殘等級:患者雙側卵巢缺失,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應XXX傷殘。上海市醫學會出具鑒定意見為: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2、華山醫院北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對盆腔疼痛原因鑒別診斷欠全面的醫療過錯,與患者雙側卵巢缺失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二級乙等,對應XXX傷殘。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對“三期”評估意見:誤工期6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30日。
二、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原告在被告處先后行殘端宮頸切除術、復雜腸粘連松解術+腹腔腫物(瘢痕疙瘩)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及陰部神經阻滯麻醉術,發生醫療費6,835.81元,本院將本次醫療糾紛委托上海市黃浦區醫學會、上海市醫學會鑒定,鑒定過程中原告支付鑒定費7,900元,為本次訴訟支付律師費10,000元,因治療、鑒定發生一些交通費。
三、原告系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取得房地產經紀執業資格,事發前在上海寅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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